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206号申请人魏辉,男被执行人刘昊,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76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对下期款项若到期日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同列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卫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