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姚秀堂,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生,云南省西畴西畴县乡196807140718.被告黄金粉,女,壮族,1979年6月8日生,云南省马关文山市龙197906082143。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秀堂与被告黄金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经过本院通知后,原、被告已达成和调协议,原告姚秀堂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秀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秀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日,原告姚秀堂承担。
审判员 廖玉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向文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