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薰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南薰乡薰殿街北段49号。负责人谢彬,主任。被执行人唐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薰分社与被执行人唐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勇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薰分社偿还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唐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薰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唐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薰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彬
审判员 郭助忠
审判员 吴绍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玫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