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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448号

刘仁金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448号罪犯刘仁金,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屏山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仁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9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仁金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仁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仁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仁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骆 萍

人民陪审员  钟晓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文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