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红艳,女,1968年9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文奎与被执行人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23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2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