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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27号

赵文奎与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奎,王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红艳,女,1968年9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文奎与被执行人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23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2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