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俊龙。被告大丰市民政局,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俊龙诉被告大丰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王俊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民政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龙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龙负担。
审判长 杜美玲
审判员 袁菊新
审判员 刘曙杲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