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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00006号

王俊龙与大丰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龙,大丰市民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俊龙。被告大丰市民政局,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俊龙诉被告大丰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王俊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民政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龙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龙负担。

审判长  杜美玲

审判员  袁菊新

审判员  刘曙杲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