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077号罪犯魏遥,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12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魏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复字第00081号刑事裁定书,对原判予以核准。判决生效后即交付重庆市渝州监狱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罪犯魏遥在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期间,罪犯魏遥确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本院认为,罪犯魏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魏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凯
代理
审判员 谭继权
代理
审判员 熊攀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铁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