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高青县大悦路*号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江,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贾成江,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
申请执行人:杜延霞,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高计征决字(2014)6014号A、(2014)6014号B计生违法案件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贾成江、杜延霞已将社会抚养费交于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3月2日,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计征决字(2014)6014号A、(2014)6014号B计生违法案件行政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张宗祯
人民陪审员 程红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 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