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00796号

周风雷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风雷,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796号

申请执行人:周风雷,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周先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扬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