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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16号

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与焦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焦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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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民经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廷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焦琦,男,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琦给付剩余货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2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余执行请求予以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224号���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