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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他字第12号

徐孝杰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孝杰,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徐孝杰。被执行人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东首。本院执行的徐孝杰诉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张劳人仲案字第6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