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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2157号

罗某某与张某甲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157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28日认识,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2月6日生一男孩张某乙。后被告张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刑12年,孩子暂由被告父亲张某丙代养。请求男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均分共有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甲因刑事犯罪被监禁一年以上,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互杰

审 判 员  汤 凯

代理

审判员  贾中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