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00069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孟勇,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其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85元减半为66042.5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钱 岚
审判员 程 镜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如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