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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00069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00069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孟勇,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其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85元减半为66042.5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钱 岚

审判员 程 镜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如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