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716号原告邓某某,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邓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吴某某,女,现年21岁,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吴某,男,现年46岁,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系被告吴某某的父亲。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邓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当事人身份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耀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迎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