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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569-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司书伟、王霞、司继会、王秀花、赵玉玲、司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569-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司书伟、王霞、司继会、王秀花、赵玉玲、司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川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9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25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光寅执行员  孙军峰执行员  谭爱努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