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民终字第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号。
诉讼代表人:周国宾,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辉,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志刚。
委托代理人: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为与被上诉人许志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4)衢常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4)衢常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晓龙
审 判 员 吕秋红
代理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姚月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