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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156-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石奇燕等人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石奇燕,洪翠苹,刘传存,董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5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住所地:鄄城县。

负责人:孙浩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石奇燕,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洪翠苹,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传存,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董民民,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石奇燕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洪翠苹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春信用社有存款16000元,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洪翠苹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春信用社的存款16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王思军

审判员 王福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玉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