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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288-5号

朱怀永与吴海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怀永,吴海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288-5号

申请执行人:朱怀永,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

被执行人:吴海雨,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海雨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