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982-2号原告高明富。被告李玉平。被告陈换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富、高彦平(案号01983号)与被告李玉平、陈换清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原告高明富、高彦平共同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玉平、陈换清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古城花园小区9号楼5单元602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1001**)予以查封。原告高明富、高彦平自愿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玉平、陈换清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古城花园小区9号楼5单元602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1001**),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佳
代理
审判员 成 熙
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