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324号
原告:代良贵,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庄敏,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中好,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任金侠,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良贵与被告宁中好、任金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良贵对被告宁中好当庭提交的房产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当庭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士军
代理
审判员 张俊霞
人民陪审员 安加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