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第00019号
申请人:刘先庆,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
申请人:陈士阳,男,汉族,住无为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正在交警部门处理,申请人尚在医院医治,被申请人拒不承担医药费,为保障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士阳所有的皖BJ44**号马自达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文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侯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