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复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颜义斌,男,汉族,1972年2月生。委托代理人聂经伦,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建文,男,汉族,1981年10月生。被执行人康文芳,女,汉族,1984年2月生。申请执行人颜义斌与被执行人董建文、康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徒民初字第0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董建文、康文芳应当给付执行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建文和康文芳位于镇江市丹徒祥盛华庭9幢402室的房屋已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拍卖款不足清偿债务。本案执行到位金额40000元,余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徒民初字第0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光跃
审判员 李 焱
审判员 李寿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丁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