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789号
原告:李军,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陈壮壮,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陈壮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张陈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