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0789号

李军与陈壮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军,陈壮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789号

原告:李军,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陈壮壮,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陈壮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张陈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