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朱新,男,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代理人张永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贾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