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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325号

朱新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新,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朱新,男,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代理人张永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贾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