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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784号

原告黄永明与被告许金象承揽合同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永明,许金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黄永明,住永春县。被告许金象,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明与被告许金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明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明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黄永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黄永明负担。

审判员  吴峰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东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