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黄永明,住永春县。被告许金象,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明与被告许金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明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明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黄永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黄永明负担。
审判员 吴峰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东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