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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716号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查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