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查 琴 来源:百度“”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查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