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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罗法执字第60号

谭清和与吴鹏贵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清和,吴鹏贵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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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谭清和,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肇庆市,公民身份号码ⅹⅹⅹⅹⅹⅹ。

被执行人:吴鹏贵,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ⅹⅹⅹⅹⅹⅹ。谭清和与吴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15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3年12月18日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15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1664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经到金融机构、国土、房产、车管所、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到本院协商,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吴鹏贵所欠谭清和借款本金115000元,由吴鹏贵从2015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元给谭清和,直至还清日止,若逾期履行,则从逾期之日起以逾期本金按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计付利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荣钊

代理

审判员  王节林

代理

审判员  黄焯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智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