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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011号

杨廷成与马学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廷成,马学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杨廷成。被执行人马学成。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款项劳务工资3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马学成己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董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