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杨廷成。被执行人马学成。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款项劳务工资3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马学成己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董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