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林荣辉。委托代理人邱志强,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杰,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楚明。本院受理原告林荣辉诉被告陈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借条》不符合“协议”的形式要件,不能视为双方已就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汕头市龙湖区,而被告的住所地在汕头市潮阳区,故本案应由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纪维忠
代理
审判员 林 权
人民陪审员 陈 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子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