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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375号

王建铭与庞镇坤、孙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铭,庞镇坤,孙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王建铭,男,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庞镇坤,男,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孙菲,女,汉族。系被告庞镇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铭诉被告庞镇坤、孙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铭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王建铭负担。

审判员  张文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牛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