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王建铭,男,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庞镇坤,男,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孙菲,女,汉族。系被告庞镇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铭诉被告庞镇坤、孙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铭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王建铭负担。
审判员 张文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牛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