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26号
原告:杭州紫元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照敏。
被告: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紫元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斌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紫元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新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代
书记员 施水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