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负责人娄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盼,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芸,女,汉族,1963年6月1日生,某经营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齐飞,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德熙,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逍,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生,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竺桂荣,女,汉族,1974年10月18日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逍,个人身份信息同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皆旺,男,汉族,1990年1月3日生,某大学研究生二年级。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芸、刘逍、竺桂荣、孙皆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以与李芸、刘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伟峰
代理
审判员 叶 存
代理
审判员 周家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