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702号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魏东,董事长。被告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邓亲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