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凤山系该局局长。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被执行人贺林有,男,住绥中县万家镇。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诉贺林有国土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林有罚款正在催缴中,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现法院正与县里及其它部门协调解决,本院依法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绥行执字第00121号案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