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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282号

陈辉与林为武陈纬福建帝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8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辉,林为武,陈纬,福建帝苑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为武,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纬,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福建帝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健彬,总经理。

上诉人陈辉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辉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讼争借据约定发生纠纷提交签订借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借据明确签订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故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霞

审 判 员  张佳佳

代理

审判员  雷晓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建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