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为武,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纬,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福建帝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健彬,总经理。
上诉人陈辉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辉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讼争借据约定发生纠纷提交签订借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借据明确签订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故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霞
审 判 员 张佳佳
代理
审判员 雷晓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建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