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周丁彤,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丁燕琴(原告母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精,金昌市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刚琴,女,汉族。被告周文群,女,汉族。被告周红群,女,汉族。被告周刚强,男,汉族。被告周杰新,男,汉族。
原告周丁彤诉被告周刚琴、周文群、周红群、周刚强、周杰新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俞志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丁彤及其法定代理人丁燕琴、委托代理人王永精、被告周刚琴、周文群、周红群、周刚强、周杰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奶奶林知维生前立下遗嘱,自愿将本区金阳里房产一套赠与其所有。林知维去世后,现为该房产与被告周刚琴、周文群、周红群、周刚强发生纠纷,故诉诸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并判决该房产归其所有。
被告周刚琴、周文群、周红群、周刚强辩称:该房产系其生父周金华单位所分,其父生前拥有部分产权,其公证处分遗产时不知道林知维立有遗嘱。被告周杰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周金华与林知维系再婚夫妇,被告周刚琴、周文群、周红群、周刚强系周金华与前妻所生子女,被告周杰新系林知维与前夫所生之子,原告周丁彤系被告周杰新与丁燕琴所生之子、林知维亲孙。1995年2月周金华去世。2007年7月30日,林知维从周金华生前单位以6538元的价格购得本区金阳里房产一套并办理了房产证等相关房产手续。2013年3月19日,林知维自书遗嘱一份,将上述房产赠与周丁彤。2014年6月12日林知维去世。2014年10月18日,五被告就周金华、林知维之遗产继承问题进行公证,周金华、林知维的遗产由周刚强一人继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15年1月8日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房地产买卖契约、产权证、完税证、公证书、林知维自书遗嘱及生前影像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产系林知维在周金华亡故十二年有余后购买,卖方虽系周金华生前单位,周金华生前与林知维一直共同居住于此,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金华生前对该房产拥有部分产权,故应认定该房产系林知维个人所有。林知维生前以自书遗嘱的方式将该房产赠与原告,有书证及影像资料相互印证,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权益,遗嘱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应予认定,原告依该遗嘱依法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五被告在不知林知维生前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在林知维亡故后就周金华、林知维遗产问题进行公证处理之行为违背被继承人的遗愿,亦侵害了原告的既得利益,该公证效力不能与遗嘱相对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林知维2013年3月19日自书遗嘱一份合法有效;
二、位于本区金阳里建筑面积66.98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归原告周丁彤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丁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