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01238号

吴纯花与詹其雄、林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纯花,詹其雄,林建云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238号申请执行人吴纯花。委托代理人宋斌、张莹,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其雄。被执行人林建云。吴纯花与詹其雄、林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纯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詹其雄、林建云现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应支付的借款本金931333元、利息、诉讼费18097元、执行费11894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执字第012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