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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124-1号

向光艳与何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光艳,何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124-1号申请执行人向光艳。被执行人何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3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炜的银行存款159644.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