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124-1号申请执行人向光艳。被执行人何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3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炜的银行存款159644.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嵬 搜索“”
向光艳与何炜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124-1号申请执行人向光艳。被执行人何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3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炜的银行存款159644.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