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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9号

蒋鑫与于良臣、陈国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鑫,于良臣,陈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蒋鑫,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良臣,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陈国辉,住所地靖宇镇。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鑫诉被告于良臣、陈国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3日,原告以合同相对方系被告于良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辉的起诉,2015年2月28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于良臣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二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交纳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雪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