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23号被执行人刘聪,无职业。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2月26日依职权移送执行,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聪交纳罚金2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聪的银行存款20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宗猛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亚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