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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法执字第554号

姜辉与王海森、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8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辉,王海森,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姜辉,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海森,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7号。法定代表人孙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辉与被执行人王海森、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朝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