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凤山系该局局长。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被执行人绥中县首宇水助剂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防,住址绥中县李家堡乡。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诉绥中县首宇水助剂处理有限公司国土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绥中县首宇水助剂处理有限公司罚款正在催缴中,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现法院正与县里及其它部门协调解决,本院依法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绥行执字第00118号案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