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许海阳,男,XX,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教师,住XX被告刘志强,男,XX,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个体,现住XX被告袁丽娜,女,XX,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个体,现住XX被告建昌县汤神庙砖厂。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阳诉被告刘志强、袁丽娜、建昌县汤神庙镇砖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洪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