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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159号

原告许海阳诉被告刘志强、袁丽娜、建昌县汤神庙镇砖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许海阳,刘志强,袁丽娜,建昌县汤神庙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许海阳,男,XX,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教师,住XX被告刘志强,男,XX,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个体,现住XX被告袁丽娜,女,XX,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个体,现住XX被告建昌县汤神庙砖厂。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阳诉被告刘志强、袁丽娜、建昌县汤神庙镇砖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洪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