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915号-1
申请执行人:问锋,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被执行人:倪华,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倪华的银行存款1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学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方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