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319号罪犯郑长军,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3)西法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长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郑长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长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长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长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