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薛真绪,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席龙,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席龙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薛真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欠款10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370元;(三)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席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