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蔡泽生。被执行人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人林鸿宇,支队长。申请执行人蔡泽生等10人与被执行人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纠纷十案,执行案号为(2015)龙执字第285-294号,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903、1904、1905、1906、1907、1908、1909、1910、1911、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存款1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