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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390号

陈陆宝与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陆宝,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90号

申请执行人:陈陆宝,男,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世纪星阳光花苑10号楼2单元1301室。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苏州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昌,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李跃,性别不详,1965年12月20日出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上列当事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位于乌鲁木齐市世纪星阳光花苑10幢2单元1301室的登记在被告李跃名下的房屋备案信息。将位于乌鲁木齐市世纪星阳光花苑10幢2单元1301室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陆宝(身份证号:650102194207080712)名下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银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