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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629号

左成岗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成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629号罪犯左成岗,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以(2008)陆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成岗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以(2008)曲中刑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左成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成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左成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左成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