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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374号

陈程与卢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28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程,卢乾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74号

原告:陈程。

被告:卢乾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程与被告卢乾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程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陈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 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