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74号
原告:陈程。
被告:卢乾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程与被告卢乾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程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陈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 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常青
陈程与卢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74号
原告:陈程。
被告:卢乾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程与被告卢乾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程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陈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 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常青